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本文作者:深圳市思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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