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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八大要点

点击次数: 日期:2020-03-03 字号:T|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本文简单科普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对该表调整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及如何填报等问题逐一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理解?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不适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一)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征管要求有哪些?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四)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五、备案及备查资料有哪些?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核算如何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如何处理?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2.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表调整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及如何填报?

变化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的填报

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内涵予以延展。40号公告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7行,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对工资、薪金范围予以拓展。40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5行,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变化二: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填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对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和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不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规定的,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以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为原则。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17行、第20行,分别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折旧(摊销)金额。此外,A107012表就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为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和第43行,用于填报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变化三:正列举其他费用

40号公告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40号公告就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无“等”或其他,未列明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避免任意扩大其他费用的范围。如用于研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等,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29行~第34行,详细罗列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外,需关注A107012表第35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如纳税人当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不止一个,需要按项目分别计算限额。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变化四: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该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将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界定为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并明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适用范围。仅在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时,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对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无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填报方法。在原A107014表基础上,A107012表增加委托研发费用的填报,第36行~第38行填报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之所以将“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放在第38行单列,是考虑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里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重点提示:

40号公告多处强调,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等非研发活动共同发生的费用,需要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等非研发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在填报A107012表时,将应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填入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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