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毒产品定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技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和生产的消毒类产品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二、消毒产品分类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
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注:高水平消毒剂:是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致病性细菌芽孢也有一定的杀灭作用,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注: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特殊情况: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三、消毒产品审批和备案规定
(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
1、需要行政审批(即常说的消字号批件)
新消毒产品包括: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2、需要获得备案凭证
第一和第二类消毒产品先做好安全评价报告,并向省卫生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各省执行会有差异)
四、备案要求及说明
备案要求: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评价内容: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
检验要求:
新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检验项目,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应符合要求)
首次申请备案的,应做按规定检测,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且检测报告需要对产品符合性出具总的结论,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实验室不需要专门的授权)
对延续备案的,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有效期: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
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一、消毒剂
(一)粉剂消毒剂。
(二)片剂消毒剂。
(三)颗粒剂消毒剂。
(四)液体消毒剂。
(五)喷雾剂消毒剂。
(六)凝胶消毒剂。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二、消毒器械
(一)压力蒸汽灭菌器。
(二)环氧乙烷灭菌器。
(三)戊二醛灭菌柜。
(四)等离子体灭菌器。
(五)臭氧消毒柜。
(六)电热消毒柜。
(七)静电空气消毒机。
(八)紫外线杀菌灯。
(九)紫外线消毒器。
(十)甲醛消毒器。
(十一)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十二)次氯酸钠发生器。
(十三)二氧化氯发生器。
(十四)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十五)其他的消毒器械(注明消毒灭菌因子)。
(十六)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七)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八)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九)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一)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二)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三)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BD试纸、BD包)。
(二十四)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二十五)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化学指示物(辐照强度指示卡、消毒效果指示卡)。
(二十六)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七)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八)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九)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三十)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一)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二)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三)用于等离子体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
(一)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卫生栓(内置棉条)。
(三)尿裤。
(四)尿布(垫、纸)。
(五)隔尿垫。
(六)湿巾、卫生湿巾。
(七)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八)隐形眼镜护理液。
(九)隐形眼镜保存液。
(十)隐形眼镜清洁剂。
(十一)纸巾(纸)。
(十二)卫生棉(棒、签、球)。
(十三)化妆棉(纸、巾)。
(十四)手(指)套。
(十五)纸质餐饮具。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